| 說明: |
| 一、 | 依據教育部 114 年 12 月 23 日臺教師(三)字第 1142603352 號函辦理。 |
| 二、 | 為增進中小學及特殊教育學校,特殊教育教師「視覺障礙」、「聽力與語言」、「情緒與行為」、「重度與多重支持」、「輔助科技」及「認知與學習」教學專業知能,教育部爰規劃辦理上開 6 類需求次專長學分班。 |
| 三、 | 旨揭學分班規劃說明如下: |
| (一) | 薦送資格對象:具特殊教育學校(班)教師證書且為國小教育階段或中等教育階段身心障礙組,並任職於中小學或特殊教育學校之在職專任正式教師。 |
| (二) | 修習課程學分數:最低應修 12 學分,教師於修畢課程後,於特殊教育學校(班)教師證書註記修習之需求次專長。 |
| (三) | 開班時間及費用:將視需求協調師資培育之大學於 115 年暑假或適宜時間開辦,開班費用由教育部支應,學員無須支付學分費。 |
| (四) | 另依據「教育部補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在職進修作業要點」,為顧及花東與離島地區教師進修權益,依實際進修情形及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等規定,補助進修期間所需交通費與住宿費,由進修之師培大學依參與情形另案向教育部申請補助。 |
| 四、 | 各校若有申請需求,請於 115 年 1 月 9 日(星期五)前將申請表(如附件)及佐證資料送至本府教育處學特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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