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 101 年臺閩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稚園教師介聘他縣巿服務作業要點第 6 點第 1 項第 1 款第 2 目「本人服務學校未與配偶設籍地為同一縣(市),申請介聘至配偶設籍之縣(市),自結婚後,配偶已在該地區連續設籍 2 年以上者給 90 分, 1 年以上者給 60 分。」,業經各縣市確認更正,更正為「本人服務學校未與配偶設籍地為同一縣(市),申請介聘至配偶設籍之縣(市),不論結婚時間長短,凡配偶已在該地區連續設籍 2 年以上者給 90 分, 1 年以上者給 60 分。」,相關表件順修。
二、檢附更正後「101 年臺閩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稚園教師介聘他縣巿服務作業要點」、「101 年臺閩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稚園教師介聘他縣巿服務作業要點修正對照表」及「101 年臺閩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稚園教師申請介聘他縣市服務積分審查補充說明」各乙份。